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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周玉文?王超才
案情回放
从年11月开始,某学校工会组织退休职工进行一次体检,由于体检时间不可能安排在统一的时间,医院约定,医院直接交给体检者本人,医院又与体检者约定,医院室取体检报告单。69岁的胡某是参加这次体检的退休职工之一。可是,胡某参加完医院去取体检报告单。年12月底,该学校退休职工的体检报告单仅剩下包括胡某在内的3份没有人来取,当另一名职工陈某来取自己的体检报告单时,医院负责保管体检报告单的工作人员问到胡某的情况,陈某说他们住在同一小区,医院工作人员就让陈某将胡某的体检报告单也帮忙带回去,陈某签字后将胡某和自己的体检报告单一并拿回了家。结果陈某忘了将胡某的报告单交给胡某,胡某自己也没有过问起这件事。
年春节期间,胡某感觉身体不适,开始认为是过年忙活劳累所致,也就没有当回事。后来。才体会到自己肯定是真的有毛病了,在家人的陪同下,医院进行了检查,结果确诊为胰腺癌晚期。两个月后不治身亡。胡某死亡后,其家属想起了胡某曾经体检的情况,医院询问,在陈某处拿到了胡某的体检报告单,发现在报告单上写有:左肾内极低回声50毫米×45毫米占位字样。结果向专家咨询认为,这种情况极有可能是癌症所在区域,需要进一步检查确定,报告单没有指出这一点是不妥当的。因而,胡某家属认为,医院没有体检出问题,更主要的是没有将体检报告情况告知其本人,贻误诊断和治疗是胡某死亡的主要原因。胡某家属诉至法院,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8万余元。
法理分析
这是一起因为体检而引起的医疗纠纷。医院参加体检,医院成立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,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。如果由于一方不履行义务而侵犯对方的权利造成损害的,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
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”。患者体检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,及时发现病情及时治疗,医院的义务——将在体检中发现的体检人(患者)身体状况事实求是地告诉体检人(患者)。而在本案中,医院在体检中发现了患者存在的左肾内极低回声50毫米×45毫米占位的不正常情况,却没有提出进一步的医疗措施,如要求其继续做某一种检查诊断等。但毕竟还是将体检结果客观呈现出来了,医院咨询医生,也是会引起注意的。更主要问题是,医院根本没有将体检报告单交给本人,这就等于是没有履行“向患者说明病情”这一义务。但是,也要看到,医院没有履行“向患者说明病情”这一义务,胡某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。医院与体检者有约定,体检后一医院室取体检报告单,而胡某迟迟不去领取,即使等到在年12月底甚至再晚一点时间去领取的话,距离其确诊为胰腺癌晚期的时间也已经很近了。如果说贻误治疗的话,主要也是由于其本人不及时领取体检报告单的结果。
综上所述,考虑本案患者本人在权利行使方面存在懈怠和瑕疵,医院确实在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问题,患者最终死亡,给其家属造成一定精神损害,医院依法也应当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。法院经审理后,经过多次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
(作者单位:福建国富南平律师所、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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